2025年丈夫病逝,妻子申请冷冻胚胎移植遭拒,法院判医疗机构履约完成移植手术

2025年丈夫病逝,妻子申请冷冻胚胎移植遭拒,法院判医疗机构履约完成移植手术

广东“85后”女子唐某,在与丈夫陈某结婚七年后,曾在广州一家医院借助胚胎移植技术生下女儿。

到了2023年,夫妇俩前往广东湛江的一家医疗机构(文中简称“某公司”),计划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也就是俗称的试管婴儿,迎来二胎。经过一系列操作,他们最终获得了6枚可用的胚胎,并与院方签署了相关协议。随后,医生为唐某移植了2枚胚胎,但并未成功受孕。剩下的4枚胚胎被继续冷冻,保存在该机构内。

时间来到2025年,陈某因病离世。唐某向某公司提出,希望继续使用剩余胚胎进行后续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8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了这份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要求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既符合双方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初衷,也具备客观履行的条件,更未触碰法律红线及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法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唐某及其已故配偶陈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资料图

**丈夫病逝,妻子想借冻存胚胎做试管婴儿却被拒**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的事实,2023年4月,唐某和陈某来到被告处,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第二个孩子,期间共获取了6枚可利用胚胎。

同年4月19日,唐某、陈某与被告共同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文件明确写道:“我们知晓胚胎无法无限期保存,经慎重考虑,要求医院暂时保管1年(自签字日起算)。若需延长保存期,我们将到院确认续约。若超期三个月且我们未提出续存要求,我们同意某公司将胚胎丢弃;若夫妻离婚、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乃至死亡,我们不同意单独一方或任何人使用或索取剩余冻存胚胎。超出约定保存期限后,我们同意并授权某公司将胚胎丢弃。”

2023年7月14日,唐某在被告处接受了第一次冷冻胚胎移植,植入2枚胚胎后未能怀孕。目前剩余的4枚胚胎仍由该机构冷冻保存,唐某已预付胚胎冷冻费至2026年7月19日。

2025年,陈某因病去世。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均无果而终。

庭审期间,唐某表示自家经济条件尚可,家人也全力支持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此外,她还提交了公婆出具的《说明》。其中载明:“儿子陈某因疾病离世,现儿媳妇唐某为了完成夫妻二人的心愿,要求某公司继续施行胚胎移植手术,我们是完全同意和支持的,这也是我们作为父母共同的希望。”

**法院认定:**

**不违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依法支持继续手术**

面对诉讼,某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其中包括“原告丈夫已去世,客观上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移植必需的知情同意书,导致手术的法定程序无法完成”,以此拒绝唐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指出,唐某与丈夫在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时,二人曾共同签署《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被告为这对夫妇提供了体外受精胚胎培养、胚胎冷冻保存等服务,并实施了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依据2023年4月19日签署的那份知情同意书,唐某夫妇在被告处进行治疗的最终目的,是利用人工生殖技术实现生儿育女。该同意书应被视为夫妇俩对实施胚胎移植治疗的总体性认可,继续执行胚胎移植手术符合陈某生前的意愿。目前,夫妇俩还有4枚胚胎在被告处冷冻保存,而被告作为一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本案在事实层面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障碍。

再者,唐某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这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获得尊重。同时,唐某与陈某仅育有一女,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实现生育,并不违反当前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及条例规定。

最后,体外胚胎移植主要涉及母亲的生育权以及后代子女的保护。是否进行胚胎移植,首要原则是尊重母亲的选择权。

法院认为,唐某在起诉前已要求被告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再次明确要求继续推进,这表明她对是否继续移植以及对未来子女的抚养问题已做过慎重考量。原告的公婆也明确表示希望她能继续移植并生育子女,且愿意竭尽全力提供帮助与支持。与此同时,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唐某缺乏抚养子女的能力。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契合双方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具备客观履行条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