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规范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一文解锁参与相关的多元活动与适配体验

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文件旨在厘清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定位,规范用人流程,健全职业保障与晋升通道,以契合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实际需求。

经梳理,《意见》在用人额度、招聘模式、职责界定及薪酬待遇等维度均推出新举措,意在构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且队伍稳定的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力量。

● 用人额度

推行聘用制为主,原则上不占政法专项编制

《意见》指出,对聘用制书记员实施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书记员总数(含在编与聘用制)需与核定法官员额保持大体相当,并严控规模。鉴于部分地区法院面临突出的人案矛盾,《意见》要求高院、中院结合辖区实际与需求,在总额度内合理分配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意味着可统筹部分额度在辖区内调配,优先向任务繁重地区及基层一线倾斜,凸显强基导向。

文件明确,法院书记员主要采取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在编书记员转任其他审判辅助或司法行政岗位。法院须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淘汰劳务派遣模式。

等级设置方面,《意见》参照在编书记员的十级制,将聘用制书记员也设为十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此举实现了与在编人员等级的贯通,打破因编制和身份造成的发展壁垒,并对晋升年限、初次定级、升降情形及配套待遇作出明确规定,打通职业发展路径。

● 招聘机制

首创递补与转聘机制,学历要求专科及以上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省级法院统一招聘。高院负责研究提出本省(区、市)的总量方案,合理分配额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法院在额度内商同级财政等部门制定招聘计划,层报高院审批。对于缺口较大、人案矛盾尖锐的中院及直辖市基层法院,经报批后可自行组织招聘,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兼顾各地审判运行需要。

政策层面首次引入递补机制,允许按一定比例和程序确定递补人选,并设定资格有效期;同时首次建立转聘机制,允许书记员在不同法院间流动,具体程序由高院研究制定。这有效缓解了统一招聘周期长、人员补充滞后等难题,更贴合各地招聘实际。

招聘门槛上,《意见》明确,应聘者可具备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批准可适当放宽。

● 职责边界

细化履职清单,划定多条“红线”

《意见》进一步明晰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职能定位,细化岗位履职清单。书记员应配备于审判业务部门,主要承担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卷归档、法律文书校对送达等审判辅助工作。

同时,文件划定了多项禁止性规定。聘用制书记员不得单独从事立案审查、调查取证、调阅卷宗、听证、调解、保全、执行案款发放等需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等人员在编人员承担的工作;不得涉足印章管理、警务枪械药物管理等重要敏感岗位;不得接触核心涉密岗位,严禁接收、管理中央文件或处理绝密级案件及相关信息,从而清晰界定职责边界。

● 薪酬保障

参照当地平均工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法院应为聘用制书记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保障。书记员依据等级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经费纳入所在法院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弹性提前退休或延迟退休的情形,按国家职工退休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薪酬标准方面,《意见》规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外,书记员可申请加入法院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

职业发展方面,《意见》强调,法院应注重总结宣传优秀事迹,依据功绩表现给予奖励,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明确中级、基层法院在招录法官助理或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时,可将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岗位的录用条件,以此拓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空间。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