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业主自治时撬地锁 公职人员朱某某的鲁莽行为为何引争议

参与业主自治时撬地锁 公职人员朱某某的鲁莽行为为何引争议

不管站在什么立场审视,朱某某动手撬地锁这一举动,终究是不妥的。

▲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文|冯海宁

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披露,8月1日,网络上出现关于“湖南一公职人员因停车受阻而撬开他人车位地锁”的消息。衡阳市发改委与祁东县对此反应迅速,立即组建联合调查组介入处理。官方通报指出,针对朱某某的不当行为及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此前,“副处长霸占车位”一事曾引发舆论热议;眼下,公职人员“撬地锁”的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这两起风波之所以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并受到高度关注,核心在于它们都捆绑了“公职人员”与“停车位”这两个敏感标签。不过细究起来,两件事在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这起“撬地锁”事件,其起因显得更为错综复杂,这使得事件的定性及后续处理更具观察价值。

根据官方通报,朱某某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是衡阳市发改委下属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又是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鉴于此前业委会曾就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且业委会内部曾有“车位产权未定前任何人不得上锁”的规定,究竟该以哪种身份来界定其行为,确实存在争议空间。

若单纯以公职人员身份来判定其行为失当,恐怕朱某某难以服气,部分网友也会提出质疑。因为通报内容显示,朱某某是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的。换言之,他是以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在执行职务。

但擅自破坏地锁,性质依然不当。即便执行规定,也需遵循相应的程序与方式,朱某某的做法更像是一种鲁莽、粗暴的个人宣泄。此外,业委会方面并未举证证明朱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范畴。因此,剥离身份光环,无论从哪个维度看,朱某某“撬地锁”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回溯至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明确要求,公务员应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行径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对于此类情况,既可以基于公职人员身份,依据相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也可以从擅自“撬地锁”、故意损毁财物的角度,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退一步讲,即便涉事停车位确实存在产权纠纷,或者地锁设置本身不合理,朱某某也不应采取这种带有“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的极端手段。

如果朱某某撬锁仅仅是因为个人停车受阻,那么其行为的恶劣程度更甚。支撑他如此行事的底气,可能源自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背景——自认为有权力、有人脉;也可能源于其业委会副主任的头衔——误以为职务和相关规定能成为“保护伞”。但实际上,这些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从他脱口而出“没想到闹这么大”来看,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性质以及后果缺乏清醒认知,内心还存留着侥幸心理。

如今,此事已曝光于媒体,并得到两级政府的联合调查,任何身份都无法再为其提供庇护。期待后续的认定与处理结果,能让朱某某深刻反思,同时也让其他公职人员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