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原董秘张帆追讨股权激励遇阻 沟通后被周鸿祎拉黑已发律师函

360原董秘张帆追讨股权激励遇阻 沟通后被周鸿祎拉黑已发律师函

又有360(601360.SH,简称“360”)的前高管公开发声指控公司。

7月24日,360前董事会秘书兼首席法律顾问张帆发文指称,尽管她离开公司已七年,但仍有价值约2649万元的股权激励权益未能兑现。

张帆向红星资本局透露,此前她曾多次尝试通过不同渠道与360沟通以解决此事,但今年5月,对方律师单方面切断了联系;到了7月,她试图通过微信联系360创始人周鸿祎,随后发现自己被拉黑。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事向360相关负责人发出采访询问,截至发稿仍未获正式回应。

**股票归属期恰逢退市潮**

**美股权益平移至A股体系**

公开履历显示,张帆持有美国伊利诺伊州及中国香港两地律师执业资格。2004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她在两家律所先后任职律师及合伙人。2013年9月至2019年,她在Qihoo 360/360历任首席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职。

▲截图自360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作为一名律师,她曾深度参与360的相关项目。2013年,她辞去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合伙人职务加盟360,出任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并据此获得了股权激励。

“我拿到的是限制性股票(RSU),分四年归属。每年工作满一年,可获得授予总量的1/4,四年期满则全部到手。按这个周期算,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7年下半年,我的归属期已满,这笔股票的权益理应归我所有。”张帆对红星资本局表示。

不过,她的股票归属期恰好与360从美股转向A股的进程重合。

据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2016年7月,Qihoo 360在美股完成私有化退市。2018年2月,360相关方借壳江南嘉捷成功上市,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三六零”。

▲张帆与周鸿祎合照 图由受访者提供

张帆指出,在美股私有化过程中,包括她在内的员工未归属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权益,被转换至境内持股实体——天津奇睿众信科技合伙企业(后更名为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冠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下称“天津众信”或“上海冠鹰”)。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6年3月3日,奇虎360曾在公告中提及权益转换事宜:“自生效时间起,每一未兑现之公司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将通过天津众信(即上海冠鹰)或其他类似安排,按照与生效时间之前就该期权、股份制定的相同条款和兑现条件,自动承接并转换为奇信通达的股权激励授予,且不得减损持有人之经济利益。”

▲截图自奇虎360在美股发布的公告

**上海冠鹰清仓减持**

**202万股处置收益尚未兑现?**

张帆向红星资本局展示了一份盖有天津众信公章的《入资确认函》。

该函件载明,“在合法合规及您如实履行《认购确认函》项下的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本企业(天津众信)允许您入资本企业并可间接获得201.6万股360股份的收益权。”

张帆解释,《入资确认函》中提到的《认购确认函》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更像是一种形式流程,是360向那些美股权益未得到兑现的员工开具的一张“欠条”。

这意味着,张帆获得的股权激励,需通过天津众信从上市公司360处兑现。

根据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天津众信持有上市公司360约1.91亿股股票,持股比例约为2.82%,这些股票设有锁定期,将于2021年解除限售。

▲截图自三六零2018年年度报告

2021年,在解除限售后,上海冠鹰(原天津众信)开始持续减持,直至当年11月彻底清仓。此后,上海冠鹰不再是360股东,但张帆称其相关权益至今未获兑付。

▲截图自360公告

张帆主张,以上海冠鹰减持360的平均价格13.14元/股计算,其持有的201.6万股股份处置收益应为2649万元。

张帆表示,她曾多次与360方面沟通解决问题,甚至发送过正式催告函。今年5月初,360律师单方面终止沟通。7月,她通过微信联系360创始人周鸿祎,随即发现被拉黑。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她已向360及周鸿祎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确认其持有201.6万股A股股权激励权益的事实,支付股份处置收益2649万元,并就延迟兑付给予合理补偿。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360相关负责人发出采访问题,截至发稿未获正式回复。

**曾有前高管对簿公堂**

**法院裁定:美股期权情况不在审理范围**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张帆维权之前,已有经历相似情况的360前高管选择诉诸法律。

据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2023年3月,360前高管温跃宇因美股权益翻转未被兑现等事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海冠鹰等相关方告上法庭。(相关报道:《)

不过,法院认为,温跃宇取得美股期权等情况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能否依据上海冠鹰出具的《入资确认函》,认定温跃宇享有上海冠鹰的合伙份额或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院指出,温跃宇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形成入伙协议等相关材料,因此仅凭《入资确认函》无法证明他是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

另外,鉴于上海冠鹰是经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其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若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温跃宇,应由某具体的有限合伙人与温跃宇签订协议,而不能由上海冠鹰直接出具《入资确认函》来转让财产份额。

法院认为,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外观、组织形式、转让的一般要求等各方面来看,温跃宇并非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受让了上海冠鹰的特定财产份额或权益。

最终,温跃宇的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冠鹰支付股份处置收益及延迟付款的利息)被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后,温跃宇提起上诉,二审同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