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存折不取反遭银行拒付 河南民权法院判银行担责

27年存折不取反遭银行拒付 河南民权法院判银行担责

一本泛黄的存折,定格在1999年。当李某拿着这本余额显示为3.6万元的存折去银行取钱时,剧情发生了反转:部分款项刚到手,银行方面随即告知“查无此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下称每经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河南商丘市中院近日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涉事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民权县法院此前的一审判决——由银行偿还储户本金及利息。

从那张薄薄的“纸凭证”到冷冰冰的“新系统”,司法裁判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无论是系统升级还是其他内部原因导致的数据丢失,都属于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这笔账不能转嫁给储户。

在当前银行核心系统历经多轮迭代、大量老旧存折和存单仍广泛流通于民间的背景下,这份判决书的意义早已超越了个案本身。

**老存折里的“缩水”账:20年拉锯,从35900元跌至17900元**

时间回溯至1999年5月10日,李某在某银行民权支行(以下简称该行或民权支行)开立账户,账号尾数为8888。在此后的几年里,他频繁使用这本存折办理存取款业务。

关键的时间节点落在2004年8月24日。当天,李某支取了800元,存折上清晰打印出剩余余额35900元,并加盖了信用社的签章。这一页记录,成为了本案最核心的证据切片。

此后,李某再次前往网点取款,银行却不再办理现金支取业务。面对李某多次向民权支行工作人员催要,对方陆续支付了1.8万元,但剩余的17900元始终未能兑现。

到了2026年,李某将诉讼提起至法院,要求民权支行返还179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中,民权支行辩称“不排除李某曾通过挂失方式支取存款”,但并未提交任何实质性证据,因此未被法院采信。3月27日,民权县法院作出判决:民权支行需偿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不服判决的民权支行向商丘市中院提起上诉,其抗辩理由升级为三点:首先,经过多次系统核查,未找到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存款记录及交易流水;其次,金融机构凭证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涉案业务距今已超20年,客观上无法保留超期凭证;最后,结合金融业务惯例,推测李某可能已办理挂失支取或销户结清,且涉案款项极可能是李某与原信用社负责人胡某之间的个人借贷。

4月30日,商丘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指出,现某银行民权支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作为抗辩依据,但其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不完整、保存缺失等风险,属于其经营管理范畴,不应由储户承担。由于该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西部地区一家城商行的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在接受每经记者采访时分析,这家银行的三个核心抗辩理由——“可能挂失了”、“系统查不到”、“保管期过了”,本质上是用三种说法包装同一件事:银行自己没能拿出存款已兑付的反证。从行业视角看,这暴露出部分基层行社在历史数据迁移、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上的短板。系统升级是银行的主动经营行为,其风险理应内部消化,这不能成为对抗储户债权的理由。

**“系统无记录”为何不是免罪金牌?**

**举证责任倒置背后的制度逻辑**

商丘中院在判决中梳理了一条清晰的举证链条:李某提交的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这是证明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在李某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民权支行。若银行主张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必须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这一裁判逻辑并非商丘中院独创,而是有着明确的制度源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早已明确: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凭证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每经记者注意到,银行提出的“15年保管期”抗辩在法律上难以立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四类。其中,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存贷款开销户记录被列为永久保管对象,而会计凭证及附件的保管期为15年。此外,《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不得销毁。

应永久保管的银行会计档案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截图

换言之,即便案涉会计凭证已超过15年的定期保管期,只要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银行就负有继续保管的义务;而挂失记录、开销户记录更是法定永久保管事项。民权支行以“超期销毁”为由进行抗辩,反而提醒监管者和同业:永久保管类档案的底线是否被守住,才是这类纠纷真正的分水岭。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进一步抬高了合规底线: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管理和技术措施,以电子化方式完整、准确地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防止缺失或损毁;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早在2018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就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前述城商行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分析,从会计档案的永久保管要求,到客户身份与交易记录的10年最低保存期,再到数据治理指引下的完整性、连续性原则,监管制度对银行数据留痕的要求是一环扣一环地加码。一家银行如果在三轮系统升级后,连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都全盘丢失,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严重的合规问题。“系统查无记录”的理由在法庭上之所以显得苍白,是因为这首先等于银行承认了自身未尽到妥善保存义务。

**从个案到行业:**

**老存折兑付风险如何前置化解**

实际上,类似李某的案件早有先例。2025年11月,“女子在银行存款近30年无法取出”的话题曾登上热搜,背后同样是部分历史数据未能完整迁移留下的隐患。上海、山东等地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形。在农信社改制、城商行兼并、核心系统换代密集推进的当下,民间沉淀的老存折、老存单数量庞大,类似纠纷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前述银行业人士表示,要从根本上化解这类风险,银行至少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系统迁移必须实行“双轨并行+全程校验”。核心业务系统变更、全辖范围数据迁移属于重要信息系统的重大变更,按重大事项管理,必须提前报备、实行双轨并行和校验、进行全程审计,严禁随意删除或覆盖原始数据。技术层面,全量多副本备份、“两地三中心”灾备、新旧系统双轨双写、逐字段哈希校验等手段已是行业成熟实践。问题不在于技术不可行,而在于部分中小银行、尤其是改制中的农信机构,是否在每次迁移中都严格落地了这些动作。

第二,必须守牢永久保管类档案的边界。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存贷款开销户记录永久保管,是《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硬性要求。对于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即便达到15年定期保管期限也不得销毁。银行应主动梳理历史档案,对尚未了结的账户关系对应的底卡、凭条、挂失记录做专项保全,而不是等到诉讼阶段才惊觉“查无此账”。

第三,老存折兑付应建立绿色通道。从客户体验和行业声誉双重角度看,银行对持有合法老存折前来兑付的储户,应建立专门的核查和审批通道,必要时回溯原始会计档案、调阅历史影像资料,而不是一刀切地以“系统查不到”拒之门外。毕竟,信誉是银行业的从业基础,推卸责任对银行自身信誉的折损,远大于单一的兑付金额。

对储户而言,该人士也给出了务实建议:老存折、老存单受法律保护,只要有凭证在手,银行就得认,这点已有司法共识。但为避免陷入多年的拉锯战,储户最好及时核对、尽早兑现,发现异常立即通过书面方式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必要时诉诸司法途径。同时,妥善保管好原始存折,任何涂改、遗失都可能增加举证难度。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