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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旅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规范
第一条 此规范旨在明确文旅行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方法,以及如何迅速清除这些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此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在文旅行业相关活动中,若存在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程度较大的隐患,即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文旅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形,应被视作重大事故隐患:
(一)演出场馆、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启用或营业前,未依据当地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三)演出场馆、娱乐场所、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其运营中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
(四)A级景区在对外开放前未进行安全评估;
(五)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书;
(六)演出场馆、娱乐场所、网吧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缺少日常安全检查流程,且未组织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 若判定事项属于文旅行政部门的职责,应认真指导文旅经营单位、公共文化单位进行整改;若不属于文旅行政部门管辖,则需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参与推动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工作。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办市场发〔2023〕172号)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事项与本文规定不一致,则以本文规定为准。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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