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景区人脸信息商业化:游客肖像权不容侵犯

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推出的一项视频生成服务引发广泛关注。游客只需扫码,便能制作出个性化的游览纪念视频。7月21日,景区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这项服务运用了人脸识别技术,单次收费约为30元。据工作人员介绍,系统借助景区内的公共监控设备获取影像资料。游客扫描二维码授权后,系统会自动匹配数据库中的人脸信息,剪辑出专属的游览画面。整个过程完全出于游客自愿,只有在完成授权并付费后,才能下载最终视频。

这项看似便利的服务,背后却隐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隐患。游客普遍认为景区监控主要功能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却未曾料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面部特征都被无意识采集、储存甚至商业化。景区实际施行了"入园即默认授权"的规则,绕过了事先告知和获取明确同意的法律程序,擅自收集游客的敏感个人信息,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相悖。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人脸等敏感信息必须满足三个核心要求:目的明确、必要合理、严格保护。此外,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单独明确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推定同意。游客进入景区的目的在于观光休闲,从未与景区达成关于人脸信息采集或视频录制等方面的协议,更未授权景区将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景区擅自批量采集并存储游客人脸数据,然后以此作为商品进行变现,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此外,人脸识别技术存在误差的可能性不容忽视。游客可能会下载到错误的人脸视频,而自身的影像数据也面临被他人获取的风险。一旦在数据存储或管理上出现疏漏,大量游客的个人隐私信息将面临泄露和滥用的危险。更有甚者,景区通过暗示"只有经过监控区域才能生成高质量视频"的方式,诱导游客配合数据采集。表面上看,游客拥有自主选择权,实则在不了解数据采集范围和用途的情况下做出了被动妥协。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私密活动和行踪属于隐私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记录、公开或使用。肖像权更是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主体未经授权不得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景区将游客隐私数据包装成付费产品,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游客肖像,已经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畴。

当前,文旅行业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但所有创新都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绝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公共场所的监控资源主要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绝不能成为商家牟利的工具。景区管理者和其他公共场所运营方,必须明确公共数据使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界限,始终尊重法律、维护公众权益。

期待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介入调查,要求涉事景区进行整改,严肃追究违规责任,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应借此机会促使整个文旅行业摒弃唯利是图的心态,坚守合规经营原则,让各项创新真正服务于公众需求,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