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方扣押经营者14吨鱼后腐烂,获赔62万元

7月21日,《现代快报》刊文讲述一起案件。赵某把市场买来的鱼用上了“查干湖胖头鱼”的牌子去卖,结果被法院判定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了五年刑。赵某出狱后提出申诉,案子经过再次审判,最后认定赵某是无罪的。这期间,松原市公安局冷库保管的14吨胖头鱼,因为没及时处置而腐坏了,最终被销毁。赵某要求国家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判决松原市公安局赔他62.7万元。这个案件的情况近日被收录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据记者了解,赵某从长春市某市场购入了14吨胖头鱼,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期间,分批次地把鱼运到了松原市的冷库,然后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把鱼装起来卖。因为有举报,松原市工商局以赵某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展开了调查,之后把案子移交给松原市公安局处理。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赵某立案侦查,当天就对赵某实施了刑事拘留。与此同时,该局还向存放胖头鱼的冷库送去了《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冷库协助保管鱼,并且不得自行转移。冷库到了同年11月20日才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说案涉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松原市公安局于是于同年12月6日将案涉胖头鱼销毁。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时候,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刑五年,还要罚钱32万。宣判之后,赵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维持了原判。赵某刑满释放之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虽然具有违法性,但还不构成犯罪,于是宣告赵某无罪。之后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之后,赵某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驳回了赵某的申请。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以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对赵某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赵某依旧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要求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经济损失90万元,并且支付利息。

这起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公安机关如果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能否被认定为刑事违法扣押。对此,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司法机关要是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妥善保管那些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的,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这起案件涉案财物的时候,应当及时对案涉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规定进行拍卖、变卖,并且提存相应的价款。但是,松原市公安局并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结果导致财物损毁了,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了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命令松原市公安局给付赵某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对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4年6月作出了决定,驳回了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