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马扬鞭、驰骋草原——很多人去乌兰布统,为的就是这份畅快。可“马上”风景再美,“马下”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今年暑期旅游旺季,一桩真实的坠马受伤事件引发了关注:当游玩体验变成疼痛,这笔高昂的医药费,该由游客自己承担,还是景区或马主负责?责任边界又在哪?法院给出了答案。
**01 案情回顾**
家住承德的小敏,自驾去了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景区。她在网上买了门票,进景区游玩。当天,她在被告某服务中心那里买了骑马项目体验。骑乘时,不慎从马上摔下受伤。回家后,右侧背部疼痛加剧,活动受限,便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小敏骑的那匹马,所有人是被告杨某。某服务中心为杨某的马匹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某服务中心。此外,每匹马收10%的管理费,骑马项目由服务中心统一排号、收费、管理。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在小敏骑乘过程中没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得为小敏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做旅游业务,为杨某经营骑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双方是挂靠关系。所以,某服务中心要对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敏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杨某赔偿。某服务中心则对杨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文旅公司的门票只包含草原观光,景区内的娱乐项目、餐饮、住宿,都不是这家公司经营管理。小敏是在某服务中心经营的场地内受伤,马也是杨某提供的。某文旅公司与某服务中心、杨某之间没有挂靠关系,也没有管理职责,小敏受伤跟某文旅公司无关。
小敏是成年人,应该知道骑马是高风险的游玩项目。骑乘时,她更得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可她在过程中没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这次受伤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各方的过错情况,法院酌定:小敏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70%的责任。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骑马这类有一定风险的游玩项目,要结合自己的身体情况和知识储备,谨慎选择。同时,得遵守安全规范,比如戴好头盔等护具,别放手拍照,降低受伤的风险。万一坠马受伤了,要及时拍照录像留证据,联系景区工作人员或报警。消费凭证、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发票这些证据也得收好,为之后维权做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