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曾向某副食店花3600元买得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事后经鉴定属于赝品。这一情况发生后,潘某便将某副食店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十倍价款。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重庆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商家在抗辩中声称潘某属于职业打假人,但法院审理后认定,潘某并未超出普通消费者的界限,因而具备要求商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资格,最终判决某副食店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总计39600元。
庭审查明的事实是:2026年1月14日当天,潘某到某副食店买了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实际支付了3600元。当天,某副食店也给了潘某一张收据,上面列明了这两瓶酒的生产日期及批次详情。买回酒之后,潘某怀疑这两瓶飞天茅台是假的,于是向重庆市某局进行了举报。该局随后委托某公司,对这涉案的两瓶酒实施了鉴定。
法院审理后确认,某副食店售卖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确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售卖方,某副食店既无法证明销售食品的来源合法,也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理应退还货款并且承担惩罚性赔偿。假劣食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法院支持了潘某要求某副食店退还3600元货款,并十倍赔偿36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光侵犯企业的商标权,还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潘某购买的两瓶贵州飞天茅台并未超出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某副食店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所以,法院不采纳某副食店所谓潘某算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不应得到十倍赔偿的说法。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作出判决:某副食店需退还潘某货款3600元,并支付潘某十倍赔偿金36000元,两项合计39600元。







